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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老师

技能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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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

 



一、 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报名条件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凡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2010年报考级别3(免一科)但未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以继续报考
三、考试科目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设《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客观题)、《物业经营管理》(客观题)、《物业管理综合能力》(主客观题混合)和《物业管理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2,免二科)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4,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资格认证
    经本校培训后,直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鉴定,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作者: 来源:湖南省方舟众和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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