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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6〕4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需科目主题。今明两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需科目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自行确定好适应公需科目的参考书目。
    二、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国家或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也可参加行业系统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要求主动谋划、积极作为,组织公需科目培训,提供优质培训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公需科目主题,针对行业特点组织公需科目培训。
    四、做好2016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省直部门仍采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符合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领取按《关于做好2014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18号)的要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对证书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填写不完整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律不予登记,也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可采取证书登记、年度备案卡等多种形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定等的重要条件。
    五、抓好继续教育合格验证。市州各单位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非公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其人事档案所在的县市区(含)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统一到省、市州相关部门办理。
    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等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负责;申报2016年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经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直主管部门收齐登记证书和证明材料(含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培训签到表等),于每年6至7月份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不接受所属单位和个人单独办理。
    中央在湘单位委托我省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的,由单位提供申报对象近5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后,每年6至7月份统一集中一次性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直接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全省采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明件作为高级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市州统一免费领取),申报材料中无须再另外提供近5年年度继续教育登记情况。
    附件: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存根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7日

作者: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